2016年,全球17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将全球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的范围之内,实现“碳中和”成为世界各国的责任。中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承诺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但受限于经济与能源结构,目前国内企业特别是制造企业对控制碳排放的重视程度仍待提升,相关制度也有待完善。对此,我建议将低碳减排加入中国上市制造企业信息披露范围,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法规,鼓励企业主动减少碳排放、提升低碳竞争力,为全球实现“碳中和”的长远目标做出贡献。
一、关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背景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2060年实现碳中和。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确定为2021年八大重点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年碳排放量约为160亿吨,在未来中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将维持较高增速的背景下,实现“碳中和”目标可谓任重道远。
近年来,碳信息披露工作备受国际资本市场关注,世界各国证券管理机构不断推出碳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定。例如,英国自2013年9月起被要求伦敦证交所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实行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现存问题
(一)企业碳信息披露缺乏明确法规及监督
目前,中国也开始逐步探索建立碳信息披露制度。但从法律角度看,中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仍属于自愿式,监管机构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够规范,导致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信息质量无法保证。
(二)上市公司对碳信息披露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中国企业在披露环保信息,特别是碳信息的公开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9年末,A股上市公司中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仅有30%左右。由于缺乏明确披露规范和格式指引,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未能建立专门的碳信息数据搜集体系和碳排放数据库,每年制定减排目标和计划的公司也为数不多。
(三)碳信息披露缺乏足够的社会监督
碳信息作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牵涉到政府、股东、供应商、消费者等社会多层次的利益相关者,本应受到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但由于碳信息具有内部性和专业性,上市公司处于相对信息优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碳排放量缺少监督渠道。
三、将低碳减排加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畴的建议
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现存问题,结合国内外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建设方面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有关政府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形式将节碳减排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并明确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格式。在体系建立上,可对标全球ESG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同时将碳信息披露纳入企业上市审查标准中,以此引导非上市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法规可在碳排放量较大的制造型企业中率先实行。
(二)搭建碳信息披露公共平台
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必须建设一个权威、可靠和便捷的披露平台。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系统的不断完善,有关监管部门可搭建关于企业碳信息公告的互联网平台。上司公司按法律规定在平台上及时有效地公开相关信息,投资者可实时从平台上获得有效信息,国家也可从中获取企业的碳排放数据,作为低碳减排政策的决策参考。
(三)对碳中和达标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制造业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碳排放的主要产业。为鼓励制造业企业低碳减排,建议国家对积极利用新能源、碳中和达标的企业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如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情况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平台;将主动披露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予以优惠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等;对于新能源光伏企业,予以财政补贴、减税降费等政策支持。
(四)引导企业树立碳信息披露意识,完善内部信息收集机制
上市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树立碳信息披露理念,向社会大众公布全年节能减排的具体情况,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应建立相关机制和系统,记录、整理有关碳排放数据,分析、预测气候变化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与机遇,为公司制定整体减排目标和计划。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公众对于企业碳排放的监督意识
建议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于企业节碳减排信息的关注度,倒逼企业进行包括碳信息在内的环保信息公开。
(提案人:李东生 TCL创始人、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