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以及媒体上报道的极端事例让人们产生了疑惑——有些企业家长期遭到网暴,甚至被各种诽谤,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均受到损害,却很难得到救济。个别地方政府搞逐利执法或者“以刑化债”,用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欠债的问题,不仅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也影响了企业家对行为界限的担忧。
“如果没有违法也会被抓捕,那么企业家的红线到底在哪里呢?”,朱征夫问道。
“还有甚者,在网上,我们看到有的地方的侦查机关搞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对企业主点名道姓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这种做法的逻辑是成问题的”,朱征夫指出。
其一,既然是征集犯罪线索,那就先认定他有罪了。可是手上连证据都不够,认定他有罪的依据是什么呢?
其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侦查机关哪来的权利认定人家有罪?
其三,如果收集不到有用的证据,如何收场?当事人的名誉损失要不要补偿,如何补偿?
“这些虽然是个别事例,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权力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不仅给企业家的正当利益带来显而易见的伤害。关键还在于,它混淆了行为的界限,让企业家们不知所措,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