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本土化过程如何避免“漂绿”
ESG的概念源于西方国家,最近两三年开始迅速在中国本土化。西方国家在开展ESG的过程中,其实也存在大量的“漂绿”问题,我们要看看自身能否在EGS体系建设过程中避免类似的问题。
“漂绿”分为五类形式。第一种是政策性“漂绿”。人们在进行中国绿色债券分类目录的讨论时,聚焦的问题在于是否应该把清洁煤炭的使用纳入绿色债券目录。两种观点都有合理的理由支撑,但最新版本的绿色债券目录里并未涵盖清洁煤炭。
国外在开展相关分类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议:究竟哪些项目属于绿色、哪些项目不属于绿色?比如,欧盟在最新修订的可持续分类目录里涵盖了天然气、核电、核能的利用,这一举动在欧洲乃至全世界都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欧洲在绿色可持续发展上引领着全球的潮流,而天然气发电会产生一定的碳排放。政策性“漂绿”容易在规则制定上忽略细节,把一些可能会引起争议的资产或项目纳入绿色项目。
第二种是为了一种绿色活动而打破其他环境和社会治理底线的“漂绿”行为。比如,水电项目本身是非常棒的项目,它可以蓄能,可以减少碳排放,可以利用天然的可再生能源给社会带来福利,但一些企业在海外建设水电项目的过程中,往往会给当地生态带来破坏和影响;再比如,人们在开展森林碳汇的过程中,会和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或者使得当地的农户、林场业主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些现象反映了人们在开展一种绿色活动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对其他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带来的影响。
第三种“漂绿”行为比较受市场监管部门关注。去年,英国某金融机构受到了监管部门的罚款,主要原因是该金融机构到处宣传自己在绿色工作上做了多大的贡献,比如,他们声称为各种低碳技术提供融资,却没有披露相关的融资活动。这种以偏概全的报道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关注,并作为“漂绿”典型进行重点披露。
第四种“漂绿”行为比较难识别,即在披露过程中没有进行准确披露。比如,一个项目在披露碳减排量时会把基准线定得比较高,这就导致该项目的碳减排量被夸大。同时,在披露过程中,一些项目可能只会对直接排放进行披露,而没有对项目开展导致的一些间接排放进行披露。这些都有可能会误导投资人或误导ESG相关的投资和活动。要想进行准确的披露工作,就需要在碳核算的方法学、碳核算的因子数据库等方面做很多新的基础工作。
第五种“漂绿”涉及到额外性问题。目前市场上有很多像绿色债券、绿色融资活动和气候金融活动都会去尝试披露,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专业术语称为“额外性(additionality)问题”。比如,人们在购买了绿色债券或投资人进行ESG投资后,就会向市场上披露这笔投资带来了多大的减排量。但事实上,不管人们是否叫它“绿色债券”,也不管人们是否进行了主动投资,这些债券本来就有足够的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本来就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商业化开展。也就是说,人们购买绿色债券只是一个正常的投资行为,这个行为并不会带来真正的减排量,因为这些项目在商业上本来就是可行的。
现在很多人认为,购买绿色债券就等于自己在减排,甚至想以此抵消自身的部分排放,把绿色债券当成“赎罪券”。但事实并不是这样,人们在开展这种投融资活动的过程中,并没有带来真正的减排量。
那么,什么样的ESG投资会带来真正的减排量?如果一个项目本来的回报率只有3%,而人们通过各种努力创造了一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甚至提供了一些慈善赠款,使这个项目的回报率变成7%—8%,让投资人从选择不投到可以投,那么这就相当于该投资带来了真正减排量,这样的项目才应该有资格向市场进行减排量的披露。
第五种“漂绿”行为还涉及到双重计算以及碳泄漏等一系列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活动都号称是碳中和的相关产品,但有时,企业购买或新能源带来的减排量,不仅会在用户端进行计算和抵消,在企业的供给端也会进行计算和抵消。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去进行调整,因此有可能带来双重计算。双重计算的结果是,使同一波减排量可能被用两次、三次,甚至四次。双重计算的另一种形式叫做双重声明,也就是多重声明,这是上面提到的“额外性问题”的一个延伸。比如,面对同一个风电项目,建筑企业、投资企业、融资企业、购买该项目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人都说它实现了减排,那么同一笔减排量就被进行了多次活动。
碳泄漏的问题也应该被注意。欧盟在征收边境碳关税,美国、英国也用类似的方式避免碳泄漏。也就是说,一国在进行碳减排的努力时,可能会通过产业将碳排放转移到别的国家去。我们很多企业在宣布进行减排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比如,一个企业在中国不再用高碳排放的方式生产一种原材料,转而去购买原材料。表面上看,这个企业实现了减排,但实际从供应链上看,如果这个原材料从印度尼西亚流入到中国,可能还会涉及到更高的碳排放量。
在开展ESG工作的过程中,想要避免“漂绿”行为,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要更清楚地定义什么是“绿色”。对于绿色项目的定义要非常严格、严谨,要尽量避免纳入一些有争议的、仍涉及到比较显著碳排放问题的项目。
二是需要想办法避免各种形式的“漂绿”行为。现在西方国家的ESG体系里并没有一个非常严谨和科学的规则来避免各种“漂绿”行为,我认为,针对一些“漂绿”的路径和现象,要通过相关制度进行约束。
三是要进行科学准确的披露。不是自己带来的减排量就不能把功劳揽在自己身上,这有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要引导投资人、投融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开发企业进行更准确的信息披露。
四是在开展ESG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过去发达国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的问题,它们只是在定义什么是绿色、什么不是绿色,而我们要从转型和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希望可以看到更多的动态指标作为重要的内涵被融入进ESG体系里。
(梁希 伦敦大学学院(UCL)可持续基建转型首席教授、可持续建筑学院副院长,广东南方碳捕集与封存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