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企业要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的法律风险
目前来看,企业未来面临气候变化的法律风险比较大。这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监管,企业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气候法律法规;二是气候变化诉讼,被告对象通常是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
在国际上,导致企业面临气候变化诉讼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企业没有主动披露相关气候风险;二是企业产品或者活动“漂绿”;三是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业务;四是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带来的诉讼风险,这类情况在中国可能会逐渐增多。
首先,企业不披露相关风险会引发什么结果?企业、特别是能源密集型企业,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导致气候灾害发生的因素,对当地公共基础设施或其他方面带来隐患。从国外经验看,政府会通过气候变化诉讼的方式,对没有披露或没有完全披露相关风险的企业提起气候诉讼,要求它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美国马里兰州曾经就起诉过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石油协会。
其次,一些企业宣传自身产品或活动是气候友好型的、环保型的,但实际情况却差距很大,这种行为在国际上被称为“漂绿”。从法律上说,“漂绿”违背企业的真实陈述义务,可能进而侵犯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情况在国外比较多,欧洲环保协会就曾对英国石油公司(BP)提出过这类诉讼;在新西兰、丹麦等很多国家也有类似案例。
第三,企业在气候变化领域承担很多注意义务,如果一家企业采取了不可信的、短期或者长期行为,可能会引发重大风险,甚至对相关资本或成本产生连锁反应。例如,中国从2021年开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碳市场,企业作为碳市场参与者,在买进卖出时,如果在削减碳排放额度的准确度、精准度方面弄虚作假,就很可能遇到法律风险,既包括政府监管风险,也包括后期被诉讼的风险。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司法机关首先是一个政治机关,其次才是司法机关。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机关一定要服务国家重大方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许多司法服务和保障性质的文件,确保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这些文件为气候变化诉讼打开了一扇门。未来,企业在中国面临气候变化诉讼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这需要引起企业注意。
气候变化到底是自然原因形成,还是人为原因形成,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认为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特别是工业化进程造成的。我们可以不讨论它的成因,但有一点非常重要——气候变化的适应。
企业、行业和国家都要面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气候变化,此外还要适应法律的变化。2022年8月初,美国通过了《通胀削减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发展新能源。其基本内容是,但凡在中国生产的动力电池或其他一些部件,都无法享受新能源补贴。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是通过这种方式大力推进自身或盟国的新能源技术和产业研发。但这必然对中国企业形成巨大的阻碍。
就欧盟而言,其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虽然从目前通过的法案文本看,对中国影响还不是特别大;但它只是一个开始,如果未来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对中国和中国的企业影响可能会加大。
在海外投资方面,这么多年来,欧美国家很少对投资东道国讲环保、更不要说在东道国遵守更为严格的本国或者国际环保标准。但现在,他们占据了环境保护的道德制高点。中国企业到海外、特别是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发达国家就要求中国对企业加强环保,不仅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还要遵守更严格的本国标准。
显然,我们海外投资的外在环境,与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当年面临的境况完全不同。稍微不注意环保,就会受到西方及其媒体的指责。事实上,有很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经营中确实遇到过困难。
如何合法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我认为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从国家角度出发,要出台相应政策和法规,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发展,给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2022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发布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这也给我们提醒,未来如果我们没办法打入美国市场或美国盟国市场,至少要争取广大亚非拉国家的市场。
另一种是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要未雨绸缪,继续推进ESG及相关工作,在企业环境合规、企业气候合规等方面加强研究和实践。中国的商务部、环境部已经出台了一些文件,再结合企业的做法,尽可能在成本效益框架之内达到相应标准。因为ESG或CSR都高于最低法律标准,这对企业来讲是法律义务之外的、额外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让企业成本、代价降到最低?如何合法合理的降低成本?接下来还是有一些路要走,有一些挑战要应对。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国家战略。回顾过去十年能够看出,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监管强度都在不断地加强。因此,未来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定是越来越严格的。
回到气候变化领域,现在已经提上日程的事项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中国需要有一部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名称可能是《应对气候变化法》,也可能是《碳中和、碳达峰促进法》,但不管怎样,肯定会有一部专门法律为企业减碳或适应方面,设定新的法律义务。
第二,中国现在强调整体系统观,其中会涉及气候变化的工作,它其实和很多其他工作结合在一起,例如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所以,像环评、许可证和其他很多现行法律制度未来会有更多拓展,适用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第三,从司法角度说,有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即企业面临气候变化诉讼的风险会越来越大,企业注意义务的严格程度、认定标准可能会越来越严苛。
法律的主要目的虽然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实现“双碳”目标,但它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实现利益之间的衡平。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为了让企业承担义务,不给企业其他的发展机会。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法律一定是“胡萝卜加大棒”,它在给企业施加一定义务的同时,也要给企业提供很多发展空间,包括提供行政指导或通过碳汇交易等举措进行激励,引导企业走更好的道路。
我一直主张,不要把企业视为法律和行政监管天然的对手。其实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他们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非常自觉。所以说,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处罚越重越好、义务越多越好,好的法律应该是该严的地方严,该松的地方松,该施加义务的地方施加义务,该提供支持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政策设计。法律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也是我本人在参与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始终向立法机关传递的信号和声音。
第四,我国现在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以在立法阶段也会有相应的参与渠道,企业要积极参与到气候和其他环境立法过程中。如果企业认为某项立法的制度设计或条款表述会对企业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一定要表达出来,让立法者注意这个问题。
例如,长江流域的某一个市曾出台一份湖泊保护条例,其中一项条款规定,湖泊流域范围内不允许新建和扩建制药产业和其他可能产生重污染、重排放的企业。这个条款通过时很多人没注意,后来发现了一个问题:“流域”一词的法律界定是该市的所有行政区域。也就是说,该条款实质上规定市域范围内都不允许新建或扩建制药产业。
但是,制药产业是当地政府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法律条文与产业政策之间产生了矛盾。已经建好的企业是没问题的,但是新企业怎么办?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当有类似环境和气候立法时,企业一定不能旁观,一定要通过某种方式直接参与,或者可以通过研究机构、智库向立法者传递声音。中国现在的立法过程比较公开、透明、民主,立法机构也希望在立法阶段就能听到不同声音。因此,企业要随时关注立法的发展态势,及时关注条文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内部做出环境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安排。
我所在的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环境法治方面的国家智库,我们经常性地参与环境立法的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我们愿意作为桥梁,将政府的想法传递给企业,将企业的呼声和诉求转达给政府。总之,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不能把企业只当做一个被监管者,也要考虑企业的合法利益诉求。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