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来反垄断的三点希冀

2021/04/12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开启了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改革历程。


1993年我国开始推进《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前后历时十几年,在2007年8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实施12年了。


我国研究、起草和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呈现出高度一致。《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和实施,起到了传播市场经济竞争理念、确定市场经济竞争规则、助力我国改革事业的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对《反垄断法》的理念、原则和最后出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更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懈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发生深刻的大变化、大调整。这些因素要求我国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回顾《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个12年,展望我国改革开放的光明前景,恰逢其时。


《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当时我在国家发改委任副主任,分管价格工作,《反垄断法》实施后担任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承担反垄断工作,在职能上各有分工。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商务部负责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涉及价格的除外。


在具体工作中,国家发改委还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就具体案件的审查提出参考意见。《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发改委调查处理了一系列案件,其中有不少是相关领域的第一案或者垄断行为类型的第一案。案件调查范围涉及图书、互联网接入、原料药、交通运输、电影、海运、保险、证券、标准必要专利、奶粉、白酒、汽车零配件、水泥、河沙、造纸、医疗器械等领域。其中有不少案件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同时,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台了《反垄断法》配套部门规章、指南及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争取,中央编办为国家发改委本级及价格系统增加了反垄断执法人员专项编制。最值得提及的是,按照中央的部署,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国发〔2016〕34号文件《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送审稿,并大力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预防政策制定机关排除限制竞争,从而构建和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2年来,《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三家执法机构在2018年实现了统一,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逐步得到认可,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与市场化改革目标高度契合,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个人作为这段历史的亲历者,作为改革领域的一个老兵,感到非常欣慰。展望未来,我想就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及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出三点希冀。


第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就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竞争公平,才能从根本上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保证不同的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政府的政策和行为都不应忽视和动摇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第二,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无止境,改革亦无止境。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同时展开。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最根本的竞争还是制度的竞争,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最大的优势。长期以来,为追求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对微观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却带来了产能过剩、政策寻租、政策依赖、企业竞争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必然会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和制度红利,将会助推我国经济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


第三,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在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强化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进市场的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让法律制度成为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反垄断法》是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化的重要范本,为发挥法治在促进和保障改革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我国的其它改革领域,也应该有这样的法治高度和法治勇气,既用法律固定改革成果,也用法律推动改革进程。


(彭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